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离校管理规定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工作,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制定研究生在读期间离校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。
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
第三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校内相关培养环节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,按照本规定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四条 离校时间计入其学习年限。
第五条 研究生离校请假分为以下二类:
(一) 病假:研究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请假为病假;
(二) 事假:研究生因本人、家庭等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校内培养环节、科研工作或集体活动等请假为事假;
第六条 研究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学校、学院或导师派出进行联合培养、参加会议、合作研究、完成科研课题等,需要离校时必须由活动组织方(校内部门、学院或导师)报送研究生院备案。
第三章 流程与程序
第七条 研究生离校请假必须填写《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离校请假审批表》,如发现弄虚作假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八条 请假手续的流程:
1. 病假:研究生请假七天(含七天)以内由导师签字后,经辅导员确认,由学院主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,学院备案;请假七天以上,由学院审批后,须报送研究生院备案。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。
2. 事假:研究生请假在七天(含七天)以内由导师签字,经辅导员确认,由学院主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批,学院备案;请假七天以上,由学院审批后,须报送研究生院备案。
第九条 活动组织方(校内部门、学院或导师)报送的备案材料,须说明时间期限、地点、内容、安全保障措施等,并提供邀请函或协议书等有效文件。
第十条 研究生无论因何种原因离校,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办理相关手续,经批准后方能生效。
第十一条 离校请假的研究生,必须按时返校,并到所在学院进行销假;逾期不能销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,续假时间应予累计。
第十二条 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。
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未办理离校手续处理:
(一)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;
(二)未按规定时间续假;
(三)离校理由弄虚作假。
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准假:
(一)研究生患有疾病,被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建议应当休学的;
(二)其他无正当理由的。
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
第十五条 离校审批未通过或者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校,将按照研究生手册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十六条 学院应及时掌握校外研究生具体情况,与离校学生保持联系,确保信息畅通。
第十七条 离校研究生应主动与学院保持联系;若临时需要申请延长假期,必须及时向学院汇报并委托校内联系人办理相应手续;请假期限到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、销假。
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,对离校研究生加强管理,定期核实校外研究生的信息。
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离校期间发生事故,要及时报警并与学校保持联系。
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离校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学校的规章制度等,
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6年9月开始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
附件:研究生请销假审批表